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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未到位存在风险吗

来源:企服在线
日期:2024-02-18 11:30:54

  资本认缴制下,股本未到位时的对外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例子:

  某公司2020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30年,2021年该公司股东资本均未实际到资,该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请问该公司2021年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工作:

  在实操中,我见过不少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发生大量借款的情形,竟然还有房地产公司,笔者真不知道公司的财务人员懂不懂相关的税法,有没有把情况及税务相关风险汇报给老板,当然这也有可能成为税务局后续检查的一个重要方向,想跑都跑不了。

  另外,在注册资本到位的基础上,在利息实际扣除时,还需要关注债务权益比的问题。

  来源:力行财税作者:朱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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